針對近日市民熱議的購房補貼一事,西安市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給出了官方回應,《關于對2008年9月4日至2009年12月31日購房戶發(fā)放補貼相關事宜的說明》這樣回復:
為什么補貼期限是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2008年出臺了《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恢復房地產業(yè)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市政發(fā)[2008]87號,以下簡稱《意見》)文件,出臺此項政策主要目的是促進恢復震后房地產業(yè)發(fā)展。其配套文件《關于個人購房補貼資金發(fā)放實施辦法的通知》(市房發(fā)[2008]164號)中明確:“在《意見》規(guī)定期限內,即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我市新城區(qū)、碑林區(qū)、蓮湖區(qū)、雁塔區(qū)、灞橋區(qū)、未央區(qū)、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曲江新區(qū)、浐灞生態(tài)區(qū)轄區(qū)內購房的購房者,所購房屋屬于在以上區(qū)域內第一次購買商品住房或第一次購買二手住房,且購房面積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下的,按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購房補貼。 商品住房指新建商品房中用于居民居住的商品住房,別墅除外。二手住房指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存量住房,別墅除外。”
如何界定購房時間?
《關于個人購房補貼資金發(fā)放實施辦法的通知》(市房發(fā)[2008]164號)中明確購房時間界定為,新購商品住房以房管局房產綜合管理平臺網上備案時間為準,在《意見》實施前已購買的商品住房,通過退房后再購的方式(包括換名購買)改變網上備案時間的,不在補貼范圍。
補貼的標準是什么?
根據《關于個人購房補貼資金發(fā)放實施辦法的通知》(市房發(fā)[2008]164號),規(guī)定補貼標準為:
2008年9月4日-2008年10月31日所購商品住房,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購房款總額的1.5%補貼;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購房款總額的1%補貼;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購房款總額的0.5%補貼。
2008年1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所購商品住房,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按購房款總額的1%補貼;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購房款總額的0.5%補貼。
以前已經領過購房補貼了,還能再領嗎?
不能,符合條件的購房戶只能領取1次補貼。
審核通過后,多長時間能發(fā)放?
符合條件的購房戶,在取得產權證書后,到西安市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辦理購房補貼資格和補貼金額的認定審核手續(xù),審核通過后,5-10個工作日發(fā)放。